关于2013届本科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检查的通知
各位同学:
根据教务处关于毕业论文工作检查的通知,请通知各位同学一定引起高度重视。
我校2013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已全面启动,为了确保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学院要认真组织师生学习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于2012年11月13日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附件一)深入领会文件的精神,了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及处理规定,严禁作假行为的发生。
2、院级论文检测:为了在我校营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氛围,坚决杜绝学术不端,我院在论文答辩前将对2013年毕业生定稿的论文全部进行文论抄袭的检测。(具体要求见附件二:《文学院文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检测办法》)
3、校级论文抽查:教务处将继续使用“AMLC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对各学院的毕业论文(设计)进行随机抽查,如发现文字重合百分比≥30%的毕业论文(设计),则取消该生的毕业论文成绩。
4、按照学校2013届毕业生工作安排,本科毕业生将提前离校,请没有完成初稿或没有跟指导教师联系的同学尽快跟指导老师联系, 4月15日之前务必完成毕业定稿,4月20日左右进行院级论文检测,否则将无法参加4月底5月初的毕业论文答辩。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二、《文学院文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检测办法》
文学院教务办
2013年3月6日
附一: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2012年11月13日教育部令第3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二:
文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检测办法
本科毕业论文写作时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为使文学院本科生能够按照教学大纲完整地受到毕业论文写作训练,切实提高本科毕业生论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1、 文学院教学委员会是本抽查办法的制定者和实施者。
2、 检测对象:文学院各专业全部毕业生论文。
3、 检测时间:4月20日左右,即毕业论文答辩前15天左右进行抽查。
4、 检测内容:选题质量、能力水平、质量鉴定(包括论文的规范性、真实性检验。)、评阅质量、成绩评定等项。
5、 检测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
6、 不合格论文推迟答辩至当年年底或下一学年5月底。
7、 不合格论文的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由教学委员会重新审定或委托更高一级教学管理部门审核。申诉期限为5天。
8、 检测结果的处理规定:相似度比率20%以下的,可以进行答辩;相似度比率20%—30%的,限期修改,修改后符合要求可进行答辩;相似度比率30%以上的,不允许参加答辩,延期毕业。
海南师范大学文学院
2013年3月